中国民主同盟章程-第三章(组织总则)

发布时间:2014-10-23 18:18 点击数: 【字体:
    第二十条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国民主同盟的组织制度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盟服从中央。
    (二)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委员,在发扬民主、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或等额方式选举产生。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在不能用选举方式产生的特殊情况下,因工作需要可以由上一级组织任免。
    各级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方式,由同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决定。
    (三)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领导全盟工作。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所产生的委员会领导地方盟务工作。各级委员会对同级的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建立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和程序,完善议事、工作决策机制,使民主集中制规范化。
    (五)上级组织实施对下级组织的领导,并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盟员的意见,了解情况,及时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要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请示和汇报工作,同时也要独立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上下级之间要互通信息,互相监督。
    (六)民盟各级组织负责人在同一职务上可连选连任两届,特殊情况下可连选连任三届。
    第二十一条  中国民主同盟发展组织,以大中城市为主,以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以从事文化教育工作的知识分子为主。发展盟员要注重质量,注意吸收政治素质高、有代表性的人士入盟。在工作中发展,发展为了工作,有计划地稳步发展,实行组织发展与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保持民盟特色与有利于参政议政工作相结合、发展与巩固相结合的组织工作方针。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必要时可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新建或撤销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须报民盟中央批准。

顶一下
(8)
100%
踩一下
(0)
0%
[收藏>] [打印] 作者:管理员 来源:佛冈县民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