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同盟章程-第二章(盟员)

发布时间:2014-10-23 18:19 点击数: 【字体:
    第十三条  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和其他工作的中国知识分子,自愿遵守中国民主同盟章程,可以申请加入中国民主同盟。
    第十四条  吸收盟员,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两位盟员介绍,由基层组织考察、讨论通过后,报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自治州及其以上委员会审核批准,逐级上报,由民盟中央备案。
    必要时,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自治州及其以上委员会可以直接吸收盟员。
    第十五条  盟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民盟章程,执行民盟决议,参加基层组织生活和民盟活动,交纳盟费;
    (二)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
    (三)认真做好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四)密切联系群众,接受民盟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盟员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民盟有关会议,讨论民盟工作,阅读盟内有关文件和刊物;
    (三)参加民盟所组织的有关国家大事的讨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民盟的各级组织提出请求、建议和批评;
    (五)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可请求民盟组织帮助。
    第十七条  盟员工作调动或迁移时,应转移组织关系。
    第十八条  盟员有退盟自由。盟员要求退盟,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所在基层组织报请上一级地方组织注销盟籍,逐级上报,由民盟中央备案。
    第十九条  盟员无特殊情况,连续一年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与组织联系,不交纳盟费,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应予注销盟籍,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民盟组织审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批准,报民盟中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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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打印] 作者:管理员 来源:佛冈县民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