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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同盟章程-第四章(中央组织)
第二十四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或中央委员会委托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由代表大会预备会产生的主席团主持。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三分之一以上中央委员提出要求,可以召开临时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决定民盟的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修改民盟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组成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果提前或延期举行,中央委员会任期相应改变。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盟工作。
中央委员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八条 中央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民盟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中央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
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名额,有权罢免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
届中增补中央委员,可以由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届中辞免中央委员,须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其结果均须由下次全国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领导全盟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同时是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
第三十条 主席主持中央工作,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
在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领导中央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根据主席会议提名,在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中任命秘书长,必要时可任命副秘书长若干人。
中央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若干职能机构,其领导成员人选正职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副职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设立中央监督委员会。中央监督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中央监督委员会对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各级组织遵守民盟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盟的领导职务的情况。
三分之一以上中央委员提出要求,可以召开临时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决定民盟的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修改民盟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组成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果提前或延期举行,中央委员会任期相应改变。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盟工作。
中央委员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八条 中央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民盟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中央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
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名额,有权罢免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
届中增补中央委员,可以由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届中辞免中央委员,须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其结果均须由下次全国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领导全盟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同时是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
第三十条 主席主持中央工作,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
在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领导中央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根据主席会议提名,在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中任命秘书长,必要时可任命副秘书长若干人。
中央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若干职能机构,其领导成员人选正职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副职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设立中央监督委员会。中央监督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中央监督委员会对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各级组织遵守民盟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盟的领导职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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